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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2019-06-30 02:03
导读:  疫苗事件刚过去短短一年,疫苗管理法草案就已进入三审  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疫苗管理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解决疫苗管理突

  疫苗事件刚过去短短一年,疫苗管理法草案就已进入三审

  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疫苗管理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解决疫苗管理突出问题的重大举措,非常必要和及时,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疫苗事件刚过去短短的一年,疫苗管理法进入三审,立法速度之快,充分体现了人大立法关注民生、顺应民意。

  草案二审稿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从疫苗行业发展来看,为提高疫苗生产质量和效率,应当对疫苗委托生产的条件和审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为此,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为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审稿修改如下: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二审

  村委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报记者 徐 隽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有的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二审稿修改为: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草案二审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草案,“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草案二审稿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密码法草案初审

  密码将依法实行分类管理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密码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李兆宗向会议作了说明。

  提到“密码”,人们通常以为是我们每天接触的计算机或手机开机“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生活中的这些“密码”实际上是口令,是一种简单、初级的身份认证手段,是最简易的密码。而密码法草案中的密码,是指使用特定变换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密码是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和基础支撑,是解决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最有效、最可靠、最经济的手段。密码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个是加密保护,另一个是安全认证。

  为什么要制定密码法?李兆宗说,近年来,密码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对重要领域商用密码的应用、基础支撑能力的提升以及安全性评估、审查制度等不断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草案明确规定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实行分类管理。草案提出了密码分类保护的原则要求: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由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为了贯彻落实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草案规定了商用密码的主要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健全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规定了商用密码标准化制度;建立了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并鼓励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二审

  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本报记者 徐 隽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次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隔代探望权等问题作出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社会广泛关注。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此次民法典编纂吸收了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审稿公布后,有的方面提出应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些建议。

  隔代探望权如何保障?草案一审稿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对此,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意见,将其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草案一审稿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草案二审稿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社区矫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保障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本报记者 魏哲哲

  社区矫正法草案6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性原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一是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程序;三是对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四是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情形时的衔接配合程序;五是对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终止等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草案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

  此外,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拟入法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向会议作了说明。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

  目前,上海、广州已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此草案专章规定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内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为“城乡生活垃圾”,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此次修订还有一个亮点是,严格法律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要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26日 06 版)

(责编:李枫、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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