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诚信,保险保障的前提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客户李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0万元。2020年5月,李某因“右肺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并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在理赔核查中发现,李某在购买保险前1个月就已在医院进行胸部CT检查,并诊断为“右肺磨玻璃结节”。但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未作健康如实告知。在理赔核查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李某做了核实沟通,但李某仍然刻意隐瞒投保前已检查并确诊为“右肺磨玻璃结节”这一事实情况。 李某投保前胸部CT检查为“右肺磨玻璃结节”,与所患“右肺恶性肿瘤”直接相关,但其未做如实告知,该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条款相关内容约定,保险公司决定予以解除保险合同,所交保费不予退还,且此次理赔不予给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案例分析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转移,是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但风险的接受者即保险公司和风险的转移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彼此分别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遵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诺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将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也要仔细阅读并亲笔签署相关投保资料,才能安心享有保险保障;若抱有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将不仅得不到保障,还会面临自身经济损失,甚至还有触犯国家法律的风险。(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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