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C 状告魅蓝 Note5 外观侵权,判决魅族停售赔偿 354 万余元
IT之家2月23日消息 2 月 22 日,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 关联公司)与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正式公告,案号(2017)京 73 民初 245 号 。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控侵害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项外观专利权,专利名称为 “移动装置”,专利号为 201310032515.5,主要纠纷在于 “魅蓝 Note5 手机”。 HTC 提出以下诉讼请求:魅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魅蓝 Note5(型号:M621Q)手机(简称涉案产品) 北京合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魅族公司赔偿宏达公司损失人民币 3000 万元 魅族公司赔偿宏达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 542215 元。 魅族公司答辩称:涉案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宏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宏达公司主张的关于魅族公司的手机总销量、涉案产品销售占比、利润率、专利贡献率等数据均缺乏真实性来源,不能被采信。 涉案产品已经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停止销售,其实际激活量为 3619637 个,实际打印的进网许可标签为 3708000 个。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魅蓝 Note5 手机; 二、被告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魅蓝 Note5 手机; 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一十五元; 五、驳回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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