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债共签 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欠债”
内容提要:在近年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夫妻一方因一时所需对外举债,让越来越多的家庭背上了巨额负担。虽说婚姻是夫妻同甘共苦的承诺,但是夫妻一方所欠之债还真不一定要二人“有难同当”。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诞生 天津北方网讯:在近年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夫妻一方因一时所需对外举债,让越来越多的家庭背上了巨额负担。虽说婚姻是夫妻同甘共苦的承诺,但是夫妻一方所欠之债还真不一定要二人“有难同当”。 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该法条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尤其关键。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主要为衣食住行以及医疗、子女教育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常生活消费的范围和认定也在随之变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需要债权人对此进行举证证明,债权人不能依法举证的,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另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做生意开展经营的,债权人需要证明出借的钱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可证明存在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授权而进行经营的情形。 由此可见,民法典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欠债”。就夫妻举债一方而言,需要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应明确借款用途。 如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同时提醒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电话录音等形式取得配偶的追认。就债权人而言,出借时除应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考虑其婚姻状况,如能让债务人夫妻“共债共签”,则能减小风险,如果不能满足“共债共签”,则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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