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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出境无需提供医疗器械证书

2020-04-06 11:34
导读:人民网北京4月5日电在今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就涉及行李携带或邮寄的自用物品是否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相关情况作出回应。金海表示,对于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向海关提交承诺声明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对于

人民网北京4月5日电 在今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就涉及行李携带或邮寄的自用物品是否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相关情况作出回应。

金海表示,对于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向海关提交承诺声明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对于邮寄渠道出境的个人物品,不属于出口货物范畴,不需要提交承诺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金海提醒,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实习生武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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