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新规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无偿救助权利
内容提要:市政府近日出台《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有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的义务。本项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市政府近日出台《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有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的义务。本项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遇险人员的活动。 海上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有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将海上搜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健全海上搜救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救能力。对在海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军队建立协同关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按程序请求军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上搜救工作或者提供物资、资金支持和捐赠。 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当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配备专职搜救协调员,保持24小时值守,设置并公开12395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 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有用人单位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无用人单位的,由险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的项目以及标准支付费用;难以界定险情发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的项目以及标准支付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见义勇为规定的,依法给予奖励;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 前款规定的人员,国家和本市另有抚恤优待规定的,从其规定。(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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